浙江戶口登記規定是怎樣的
一、浙江戶口登記規定是怎樣的?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三條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在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第四條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准入制。
第五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具體管理職能由各級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承擔。具有戶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承辦具體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戶口協勤人員可以協助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人口信息錄入、戶口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體承辦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下同)應當按照覈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二、浙江對於立戶、分戶規定有哪些?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爲一戶。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爲一戶。
一般住家戶以家庭爲單位立戶。非住宅用房和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第九條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家庭戶戶主負責保管本戶的居民戶口簿,申報與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明;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經公安派出所覈准,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集體宿舍房屋產權爲本單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單位集體宿舍且相互之間無家庭成員關係的職工;
(三)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於10人),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戶必要;
(四)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非本單位職工不得掛靠單位集體戶。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覈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學生資格;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經公安派出所覈准,可以以鄉(鎮、街道)或者社區、村(居)委會爲單位設立社區集體戶,統一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浙江省針對外來人員規定的落戶政策其實也非常多,比如投靠落戶,人才落戶,居轉戶等,如果外來人員想要辦理浙江戶口,可以根據本人情況,先到遷入地的派出所諮詢相關的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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