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有了小孩被女方帶走了,要回小孩有哪些法規
隨着外出務工的男女青年不斷增多,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牽手心儀對象結婚了。其中有一部分人由於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沒有到相關部門領取結婚證,在婚後的生活中引起了很多麻煩。例如:沒有結婚證有了小孩被女方帶走了,想要要回小孩有哪些法律依據?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和大家分享。
一、瞭解結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結婚證可以證明婚姻關係,但是沒有結婚證並不表示沒有婚姻關係。
二、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爲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綜上所述,沒有結婚證有了小孩被女方帶走了這種情況,依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是可以要回小孩的。當事人不要用超出法律規定的其它手段去達成要回小孩的願望,爭取和女方、小孩取得有效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畢竟血濃於水。萬一不成,當事人可以諮詢當地司法機構,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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