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媽媽怎麼要撫養費?
國家爲了保證孩子能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制定了相應的撫養費標準。這個撫養費標準不是硬性的規定,主要是爲了防止出現父母方出現對孩子不進行撫養,或者是有一方撫養有一方不撫養的問題。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開放。未婚先育的現象時常發生。那麼,未婚媽媽怎麼要撫養費?
一、未婚媽媽怎麼要撫養費?
如果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孩子的母親亡故,孩子的父親郭某此時仍然爲孩子的監護人,也即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爲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爲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爲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國家制定撫養費的標準是爲了保證未成年人有一個良好的生長環境。也是爲了避免夫妻雙方出現對未成年孩子拒絕撫養的義務。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現社會上人的思想觀念變得開放起來。越來越多的未婚先育的現象出現,針對未婚媽媽怎麼要撫養費的問題,國家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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