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劃分的類型是怎樣的?
一、監護人責任劃分的類型是什麼?
監護人責任劃分的類型是指定監護和法定監護。對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爲3種: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責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爲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行使監護權應該注意什麼?
1、監護人應當謹慎、全面的履行監護職責,若監護人不當履行或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失職,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醒家長,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應當更加謹慎、全面的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以免出現安全事故。
2、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沒有對危險的認知能力和預防能力,監護人在明知存在危險或可能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應當謹慎、全面地加強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看管,盡最大努力避免侵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事情發生,若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行使監護權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行,而我們國家對於監護人也是有非常明確的劃分的,比如說有指定監護,也有法定監護,但不管怎麼樣都必須要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還有就是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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