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證明流程需要怎樣辦理
監護人是我國爲保護相關的未成年人或精神有障礙的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設立的一類監護人。相關的資格證明需要監護人到當地的村委會或派出所,提供相關的資料,進行這類證明的辦理,保護相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說,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纔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覈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一、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監護人證明書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書如何辦理: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這類監護人證明材料應詳細的寫明相關的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信息,根據我國的監護程序進行相應的辦理。我國的監護程序規定,如上一監護無人進行相關的監護行爲,可自動下發的下一監護人,如對這類監護人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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