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程序中如何確定監護人?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依據爲:
首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辦理。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如果是成年的精神病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
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被監護人尚未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可以通過指定監護的方式來繼續監護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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