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復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在離婚之後雙方就是恢復了單身狀態,此時不僅可以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是可以與之前的配偶再次結婚,這被稱之爲復婚。但是復婚之後可能會涉及到一個財產問題,畢竟之前雙方之間也是有過一段婚姻關係的。那一般與前妻復婚後財產應該如何認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想復婚,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雙方應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的雙方除持有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可免婚前檢查。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與前妻復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爲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爲,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爲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辦理復婚手續的話,其實這與初次結婚的手續是一樣,只不過在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上面有點不同。要是雙方僅僅是再次的同居生活在了一起,而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則此時還是無法按照夫妻關係來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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