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繼承人死亡怎麼繼承?
一、第一繼承人死亡怎麼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是爲爭奪遺產而殺害還是爲其他目的而殺害,只要是有故意殺害的行爲,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並且是爲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並且還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僞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爲情節嚴重。
第一繼承人死亡之後按照代位繼承的原則進行繼承,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包括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情況,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情況,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況,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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