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繼承人順序是第一位嗎?
一、夫妻繼承人順序是第一位嗎?
夫妻在繼承人順序上是第一位的,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繼承的,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人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被繼承人可以留下遺產,同時也可以留下債務,通常人們都會以爲誰來繼承誰就要承擔起債務,實際上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不繼承遺產的話,是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
在我國的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債務的,首先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繳納其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剩下的遺產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先繼承了,那麼,繼承人仍需按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
(一)繼承遺產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不是無限度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表明,對於被繼承人接受遺產後,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的義務,但僅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
(二)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由此可見,對於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首先應給他們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
繼承人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話就需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但是並不是全部繼承,債務不能超過遺產的價值。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債務,繼承人是不需要進行償還的。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了夫妻雙方、子女和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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