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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方式有什麼?

立遺囑的方式有什麼?

立遺囑的方式有什麼?

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爲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爲準。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代書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內容並用錄音器材錄製保存的遺囑。《民法典》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立口頭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標籤: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