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繼承的債務範圍是什麼
一、允許繼承的債務範圍是什麼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爲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爲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二、怎樣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分爲繼承前和繼承後的償還。繼承前清償債務的,由財產代管人先認定債權屬實,然後以被繼承人的財產對其進行清償,剩餘部分作爲遺產進行分割。繼承財產後再主張債權的,首先應當由法定繼承人償還,若不能完全清償,則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進行清償。
由於債務種類的不同,對債務的清償也有不同方式:
(一)返還原物。這種方式主要用於租賃、贈送和不當得利之債。對租賃來說,還債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歸還原物。對贈送來說,若是贈送物品,則只能給付物品,不能以等價金額償還。而對不當得利之債,原物尚存的應當先返還原物。
(二)等價償還。這是最普遍的債務清償方式,可以用此方式的債務種類很多,借貸之債、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對於借貸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合同之債來說,多是價額償還。對不當得利來說,只有在無法獲得原物的時候才進行價額償還。
在開始繼承的時候,一方面是對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繼承,另一方面若是被繼承人生前還有合法的債務沒有償還,這個時候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必然也要繼承其債務。但繼承債務往往是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也就是說繼承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繼承的遺產範圍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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