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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