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1、缺見證人或代書人簽字
除了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合法外,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更爲嚴格。法律將兩個以上見證人作爲代書遺囑生效的一個重要形式要件,見證人中必須一個人爲代書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代書人,僅有立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很容易僞造,真實性也就無法保證。缺乏見證這一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就是無效的。
打印遺囑中的打印人屬於代書人,打印遺囑中,沒有打印人簽字往往也會被判定無效。
2、缺立遺囑人簽字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因此不僅需要提交代書遺囑,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3、見證人事後補籤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該條對見證人的界定是“在場見證”。也就是說,見證人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在立遺囑現場,二是親自見證了遺囑形成過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雖然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了字,也不是遺囑見證人。
4、非完全行爲能力人、利害關係人見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獨立意思,確保代書遺囑能夠反映立遺囑人的原意。而一旦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都會導致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受到懷疑,所立遺囑無效。
5、非完全行爲能力人、利害關係代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6、見證人未全程參與
以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全部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瞭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隨着我國法制社會化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生活質量的富庶程度提高,立遺囑人往往會在有生之年立下遺囑,明確對身後的財產做出處分。而代書遺囑區別於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等,它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公民多種遺囑中的一種,也是遺囑人所立遺囑的表現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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