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婚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收回結婚證嗎
一、涉嫌重婚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收回結婚證嗎?
嫌重婚婚姻登記機構可以收回結婚證,《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規定,或者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什麼?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爲無效婚姻。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到時候都會讓男女雙方填表格,表格上面就要求雙方承諾是沒有配偶的,沒有近親關係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已經結婚了仍然在表格上簽字,這就屬於騙取結婚證的行爲,而且已經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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