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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贍養義務也要履行嗎?

非婚生子女的贍養義務也要履行嗎?

一、非婚生子女的贍養義務也要履行嗎?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裏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以及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親生子女,子女無法選擇親生父母 ,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種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

二、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權益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以下權利:

(l )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由其生父生母協商確定。在其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3 )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於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因此,相關法律的規定是非婚生子女同樣需要贍養老人,這是作爲子女的一種義務。如果有不贍養的行爲那會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自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此外對於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權益,大家也可以做相關的瞭解。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構: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爲特定歷史條件之產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已與現代親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對平等、公正等價值目標的追求產生矛盾,從而不利於法制對自然血親子女進行同等的法律保護。

因此爲了更好地保護社會之弱勢羣體——子女的利益,拋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成爲必然的選擇。我國大陸地區的民法典仍然堅持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分法,該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之理想在於給予所有自然血親之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而現實卻是立法者未能擺脫人類社會長久以來對自然血親之子女所作的等級分法,把“非婚生子女”這一不公平的稱謂強加於部分自然血親子女身上,造成了自然血親子女間名分上的不平等,從而致使立法者之理想追求不能完全實現。

鑑於此,我國親子立法應順應世界親子立法的發展趨勢,汲取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取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將二者統一爲自然血親子女,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具體制度的設計,以保護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的自然子女的權益。

在近幾年中,情侶也是會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生育了自己的子女,雖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形式上有所區別,但是在法律中明確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要按照規定,要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不可以隨意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