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死不承認有辦法定罪嗎
一、沒有證據死不承認有辦法定罪嗎
只要有其他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會依法進行處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對於僞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一旦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麼案件審查時間將重新計算
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後,在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後,判決書不會立馬生效,當事人將擁有十天的上訴期限,在這十天內被告人可以申請二審,並且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證據確鑿,法官會改判,否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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