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地方限制嗎?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婚姻,是一個家庭存在的必要因素。在當年社會,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種種因素使許多夫妻在半路分道揚鑣。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導致了婚姻之路無法繼續走下去,都應該好聚好散,畢竟相逢不易。假設,在感情破裂時,無法就婚姻意見達成一致,就不得不選擇起訴離婚。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起訴離婚有地方限制嗎?
起訴離婚即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爲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爲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爲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爲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起訴離婚是有地區限制的,只要在當地居住滿1年,即可向所住區域法院起訴離婚。
現今社會,爲了生存,不少夫妻不得不選擇分居異地進行打拼。由於距離的原因,婚姻中容易出現很多意外,同行一段路後,許多夫妻不得不選擇走向各自的道路。若夫妻雙方就離婚無法協商一致,這時就需要起訴離婚。那麼,起訴離婚有地方限制嗎?對於這點,必須是要在居住地居住滿1年,才能在當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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