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結婚時受迫方申請撤銷該婚姻關係需要提交什麼證據?
可撤銷婚姻是指對於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由於男女雙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脅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違法結合的一種婚姻。而在受迫方申請撤銷該婚宴關係需要提交什麼證據呢?下文小編整理的關於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婚姻關係的結合一般是感情的結合,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夠違背對方的意志強迫建立婚姻關係。但是在現實社會當中,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大量違背意志的可撤銷婚姻。爲此,我國《婚姻法》專門設立了可撤銷婚姻制度進行救濟。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撤銷的前提是婚姻關係已經成立,具備了程序上的要件,如果婚姻關係沒有成立或者是無效的,就不能夠撤銷。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以在撤銷婚姻關係糾紛當中,原告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受脅迫而結婚的一方。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婚姻的本質是雙方感情的結合,這種感情有時候是婚前產生的,有時候是婚後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儘管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一方確是受到了脅迫,違背了自己真實的意願,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後,也許會產生感情。所以我國對於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過了這個時間,就推定受脅迫的一方已經與對方產生了夫妻感情,喪失了撤銷婚姻關係的條件。
所以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相應的距結婚登記是否超過1年的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辯的話則要提交距結婚登記已經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是一種不變的期間,申請撤銷婚姻關係一定要在婚姻關係建立起1年內提出。
這樣即可成功,如果你還有更多關於撤銷婚姻關係的法律疑惑,可以電話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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