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纔算脅迫簽訂離婚協議?
一、怎麼樣纔算脅迫簽訂離婚協議
1、遭到毆打、受到威脅與恐嚇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受脅迫籤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發現子女爲非親生子女的,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有的法院認爲構成重大誤解,對是否親生兒子的認識足以使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約定。有的甚至認爲女方未向男方告知不受他親生兒子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3、與對方約定復婚而簽定離婚協議,後對方拒絕復婚的,可以起訴撤銷其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雙方協議暫時分開冷靜冷靜過段時間再復婚,出於對復婚承諾的相信而簽訂了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對方卻未兌現復婚承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顯失公平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如何判斷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爲,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爲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離婚雙方簽訂必須本着自願的原則。如果一方毆打對方、通過恐嚇手段的,應該認定以脅迫方式簽訂離婚協議,這樣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辦了離婚手續,被脅迫的一方也有權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這種訴求。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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