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結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結婚登記能否委託代理
結婚登記,不能請人代理,必須由申請結婚的雙方婚姻當事人親自到縣以上民政部門結婚登記機關登記,其他任何人不能代爲行使這種民事權利。
代理,是一種民事活動,是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授權範圍內,由被代理人對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負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只適用限於不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爲。以下四種活動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一)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由其親自表示,如遺囑結婚登記;
(二)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債務,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
(三)當事人約定不得代理的行爲;
(四)違法行爲。
結婚登記,是一種意思表示十分嚴格的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爲,它涉及到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等一系列人身和財產關係,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如果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的一方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親自到場,可在雙方當事人指定的時間、地點,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現場登記。
雙方當事人親自進行登記,還可以避免包辦、強迫、買賣、干涉婚姻自由等違法婚姻的發生。
《民法典》中規定的,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主要是兩種,即近親結婚與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的疾病,但是實踐中重婚也是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之一,這點是大家容易忽略的。而辦理結婚手續是關係到自身利益的,需要親自表示自願辦理結婚登記,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因此結婚登記不能委託代理。
登記結婚是法律行爲,要求當事人均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那麼纔會得到受理。若是有任何一方不符合條件要求,則按照規定不予受理結婚登記申請,並且還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但如果之後又滿足了結婚條件,再次提出結婚申請,還是會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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