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國內登記離婚可以不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一、跨國婚姻國內登記離婚可以不經過離婚冷靜期嗎?
跨國婚姻國內登記離婚的,必須經過離婚冷靜期,在我國境內登記離婚,就需要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跨國婚姻國內登記離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4、免冠單人照片。
三、涉外婚姻訴訟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所謂的跨國婚姻,無非是其中有一方是外籍人士,跟外籍人士登記結婚或者是登記離婚,都需要符合我國制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登記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在我國境內辦過結婚證,而登記離婚必須得經過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反悔的,只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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