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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婚登記要拿離婚證嗎?

離婚再婚登記要拿離婚證嗎?

一、離婚再婚登記要拿離婚證嗎?

離婚再登記不一定需要當事人提供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爲離婚憑證。只有之前是協議離婚的,再登記結婚才需要提供離婚證。

需要看再登記結婚的一方,之前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如果是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爲離婚憑證。

因此,離婚之後再登記結婚的,並不一定就要離婚證。如果之前是訴訟離婚的話,則此時只需要提供法院生效的離婚調解書或者離婚判決書就可以了。

1、申請。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需注意的是:離婚後再婚需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二、再婚離婚後養子女是否自然解除?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及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養父母離婚必然解除。養父母離婚後,養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如養父母離婚時經生父母及有識別能力的養子女同意,雙方自願達成協議,未成年的養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養關係,由生父母撫養;另一方面可以變更收養關係,由養父或養母一方收養。但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

因此,再婚後對繼子女是有撫養義務的。

離婚後再婚是比較常見的事情,再婚也需要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再婚的人也需要依法辦理登記,這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相關的證件,此時需要注意的是,爲了避免重婚現象的發生,最好還是攜帶離婚證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