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有效婚姻認定原則具體如何規定?
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係存續的實質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發生糾紛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有區別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目前我國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並且雙方於九十年代之前產生同居關係的情形,對於最新男女同居關係,並不能夠認定事實婚姻,因此婚姻關係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和支持。
但是民事法律上的認定和刑事法律上的認定不同,民法中認爲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係處理。刑法上更爲嚴格,如果在同居期間是以夫妻名義而同居的,則會構成事實婚姻,而構成事實上的婚姻,又是有配偶的人的話,還會涉嫌重婚罪。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目前除重婚罪的刑事處罰認定以外,民事法律法規已經不再承認同居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無論同居多久均屬於同居關係,不能夠按照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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