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繼承於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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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如何繼承
在我國,財產繼承製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這種繼承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故又稱無遺囑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婚姻法》也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繼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對宋玉濤遺留的財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三位繼子女以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房產系親生父母共同財產爲由拒絕繼母繼承的主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外,《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於上述規定,秦娜在繼承宋玉濤的遺產時,不僅可以要求與三位繼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所以再婚後的婚前財產孩子擁有繼承權。
婚前男方立遺囑將房子給女方,那麼只要該遺囑是有着有效的公證,是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當男方去世後,是可以按照遺囑繼承的。不過對於立遺囑的情況,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處理。婚後如果有孩子,那麼孩子對於夫妻間的財產也是有着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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