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可以退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彩禮可以退的情形包括什麼?
“彩禮”並非規範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願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爲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爲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彩禮的範圍界定
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範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爲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範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於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爲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於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於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於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爲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物品,有的是爲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
第三是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男方是需要給女方彩禮的,從此表達男方想娶女方的意願。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彩禮的糾紛屢見不鮮。有時候男女雙方並未結成婚,或者很快離婚,此時如果是涉及到彩禮返還的,是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法定的條件來處理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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