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過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簽過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簽過離婚協議不能隨意反悔,雖然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的備案導致反悔困難,但是簽了離婚協議有時候是可以反悔的。什麼情況可以反悔,什麼情況不可以反悔,這個問題必須要進行區分。
如果是對於離婚這一行爲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爲自願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時對於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後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爲,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爲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毫無疑問,離婚後的當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當初離婚協議的法定權利。如果的確存在當事人所說的這些情況,法院是應當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的。但實踐中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往往又很難勝訴。理由是:
1、離婚協議就證明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實的意思,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會在協議上簽字。人民法院首先會推定此協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它。
2、原告當事人此時要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當初在離婚時的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詐和脅迫行爲,是不足以推翻原來的協議的。比如,一方經常到另一方單位去吵鬧的行爲,是不足以成立脅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以顯失公平爲由推翻協議的。
3、即使有法定的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原告當事人也很難舉證。一般來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只有當事人雙方在場,要求撤銷協議的一方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
當代社會婚姻關係的解除,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自願進行離婚,完全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並且簽字予以確認,不能夠隨意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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