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對於離婚夫妻來講,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爭奪是比較激烈的。即使是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也是要遵循一定的處理原則,並不能隨心所欲的處理。那麼夫妻財產處理的原則是什麼呢?
1、協議優先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債務的清償,先由男女雙方協議處理,並應以協議爲優先。人民法院對協議應當尊重,只有在協議不成,或雖有協議,但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均等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均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夫妻財產分割上的體現。在一些家庭中一方的收入比另一方少,或者一方沒有直接的收入,但從事的照顧配偶與老人,撫養孩子,操持家務等活動,而有時一方甚至沒有從事家務勞動也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收入少或者沒有的一方,同樣享有對方所得財產的共同共有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當然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債務的清償也負均等義務。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相對於成年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離不開父母的教育與撫養。總體來說,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與男子仍有一定差距。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才能避免子女和女方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
4、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分割的原則
男女各自的專用物品,如男女平時專用的本人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要儘可能分給本人,從一方父母處繼承所得的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也儘可能分給受繼承的一方。
5、經濟幫助原則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不論是女方還是男方,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就應當對生活困難方給予適當幫助,在住房或其它財產上進行照顧,適當多分。
6、補償原則
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7、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幫互助,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係。如果夫或妻一方因爲自己的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的終結,不僅是違約行爲,也是一種違法行爲。所以,過錯方對自己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合情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無過錯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直接法律依據。
8、惡意侵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人少分或不分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通過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方法進行懲治,既能對行爲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對方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和保障。
以上就是夫妻財產處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對夫妻財產的處理是遵循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如一方經濟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多分一點;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的,要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一方要是惡意侵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則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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