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的財產分割可以嗎
一、婚姻存續的財產分割可以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離婚財產咋分割
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爲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還沒有結束夫妻關係的,那麼對於提出財產的分割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雙方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在離婚的時候會根據約定爲優先進行離婚財產的分割,法院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原則是以男女平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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