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判了財產分割執行是否可強制進行
一、離婚法院判了財產分割執行是否可強制進行?
如果法院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已經作出判決但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爲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
對財產分割的執行問題要按照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依次進行,強制執行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也有時間限制。如果有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要真正等到法院開始一些強制措施之後,當事人才能體會到不履行民事判決結果的嚴重後果,因爲強制執行階段法院甚至可以直接查封當事人的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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