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家庭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
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私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該處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二、分割方式有哪些?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
(1)實物分割,當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時分割後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爲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願實物分割時,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願意取得實物,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願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於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相關的離婚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分爲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按照分割的財產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分割。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法院和民政局都能夠進行這類案件的辦理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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