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日益發展,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隨着環境污染造成的事故也屢見不鮮,那麼環境污染事故包括什麼內容呢?或許大多數人還不太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提供一下我國關於環境污染事故的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爲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上可以看出,環境污染事故分四級標準,包括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環境污染事故標準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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