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什麼途徑解除合同
現實生活中難免會有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又反悔想要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比如在買賣關係中對所購買的物品退貨就是對買賣合同解除的情況。不過,合同不能隨隨便便解除,是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來解除的,那具體可以通過什麼途徑解除合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爲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爲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爲履行的行爲,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爲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爲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爲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當事人對於合同的解除一定要依據一定的條件合同程序來進行,不能隨隨便便解除合同,否則,就可能會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合同解除後,並不意味着合同關係到此爲止,當事人應做好事後的工作,避免因合同的解除而發生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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