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與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1、借據與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民法典》,“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 借據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3、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二,借款合同與借條的聯繫
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係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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