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合同還有效嗎?
一、公司破產合同還有效嗎?
看情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破產法》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爲解除合同。
二、企業破產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當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其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的,而並非合同相對人。合同相對人是不能夠以債務人破產爲理由而請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應以維護破產企業的權益和破產財產利益爲標準。其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並不代表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是應以原合同的價值取向決定合同是否該繼續履行。管理人在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時,應向相對方支付全額的對價。在選擇解除合同時,除了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轉變爲破產債權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對人的損失賠償額也應當作爲破產債權。
法定的視爲解除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爲解除合同。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企業確實因爲經營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問題,所以也運營不下去了,在這種情況之下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完全是可以的,破產之前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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