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的民法典條文有哪些?
侵權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爲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爲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在法律上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將他人的物品進行損毀,肯定是需要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對方如果需要侵權人進行賠償。那麼侵權人則按照該物品的實際經歷來進行賠償,如果不需要去進行賠償,而要求其恢復原狀的話,則要按照對方的要求來進行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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