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小區車位,我能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嗎?
買了電動汽車以爲不用再遭受排隊加油之苦,但安裝充電樁卻成了難題,租賃車位不給安裝?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安裝?車雖實現了節能減排,人卻遇到了續能難題。
日前,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朱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駕駛新能源汽車,故想在小區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按供電企業要求,需要小區物業公司在朱某的申請材料上蓋章。物業公司以朱某的車位爲租賃而非產權車位、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爲由,不予配合。
經數次溝通無果,朱某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立即在國家電網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上蓋章,並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就安裝新能源純電動汽車充電樁相關要求做好物業服務配合工作。
一審法院認爲小區物業公司以朱某所租車位爲小區共有車位,要求朱某將其請求報小區自治組織同意作爲蓋章的條件之一併無不妥,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判,判令小區物業公司在國家電網公司所需的《低壓充電樁自用承諾書》上蓋章,並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就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要求予以配合。
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朱某作爲涉案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且該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出具證明對朱某安裝充電樁的行爲是支持的。現朱某申請在其使用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公司的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小區物業公司應予配合。
至於朱某承租的車位安裝充電樁等所涉的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國家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電動汽車作爲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車對環境保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佈局中,除了政府的強力推動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關鍵。充電樁進小區,物業公司作爲爲小區提供服務的責任人,不得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充電樁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7月25日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
第四條規定: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爲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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