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合同專用章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規定有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爲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覈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覈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纔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爲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爲。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專用章是屬於雙方對合同的條款事項確定清楚了之後而所要加蓋的,只要加蓋了合同章的合同書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合同章是屬於一個公司的代表,只有確定清楚就可以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一方違反條款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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