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需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一、倉儲合同需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7、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
二、倉儲合同的訂立有什麼原則
(1)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爲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採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採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願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爲。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爲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爲。
作爲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要求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換言之,並非任何人、任何單位、任何組織都是可以擔任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須要具有一定資格才行。當訂立倉儲合同的時候,保管人需要對倉儲物的有關情況作出瞭解。若倉儲物是違法違禁品,則會直接導致倉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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