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一、附條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一)條件是合同的附款。條件是合同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協定的,但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條件是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時並不當然的具有效力,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三)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爲內容的附款。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但不一定會發生。而如果確定會發生,那麼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二、附條件合同的有哪些種類
(一)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爲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爲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纔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二)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爲法律行爲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爲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爲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爲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爲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爲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爲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爲條件不成就。
(三)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於當事人意思爲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爲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隨意條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決定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即合同的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偶成條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實來決定合同所依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該條件是否成就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於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實。例如,甲與乙約定,如果今年沒有大旱、大澇,則甲向乙提供若干數量的糧食,則屬於自然事實。
混合條件,是指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取決於當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與甲約定,如果甲與乙結婚,則贈甲一套別墅。甲是否能夠與乙結婚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兩者缺一不可。
上文中不僅爲大家介紹了附條件合同的要件內容,同時還提供了附條件合同的種類。按照規定,附條件合同要成立生效的,必須要滿足三個要件,詳細內容,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至於附條件合同的種類,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此時可以分爲不同的類型,包括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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