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不出資能成爲股東嗎
一、投資人不出資能成爲股東嗎?
投資人不出資一般不能成爲公司股東,成爲公司股東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履行了出資義務。我國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對於股東自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應當要完全繳納。如果股東沒有繳納的,則要對已經完全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因股東需要作出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等這樣的民事行爲,如果其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這些民事行爲的效力都存在問題,因而要成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姓名或者名稱被公司章程所記載。如果某人成爲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其姓名。
4、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公司的成立必須要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纔可以,那麼工商行政部門必然對公司股東進行了登記。
5、姓名或者名稱被股東名冊所記載。我們通常可以通過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姓名確認相關人員的股東資格。
二、投資人不及時出資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繼續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按期足額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只有股東按期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才能使得公司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本質上是與公司之間關於出資約定的違約行爲,因此,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2、向其他遵守出資約定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不但違反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出資的規定,而且也違反了與其他股東之間關於設立公司的相關協議,屬於合同違約行爲,其他守約股東可以追究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
3、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資本確定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公司法人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來源於股東的出資,股東無須另外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按期足額出資,未按期足額出資導致公司的償債能力降低,股東理應對公司未清償部分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被限制股東權利,甚至被除去股東資格。
現在的法律制度不要求投資人必須要一次性出資到位,可是,如果決定要對某家公司進行投資的話,一定會跟公司簽訂投資入股協議的,簽完協議以後自己又不出資的,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爲,向公司投資總不能是口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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