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例上公司股東退股要哪些程序
一,法律條例上公司股東退股要哪些程序
公司股東不能退股,只能將股份以轉讓的形式轉讓出去。股份的轉讓分爲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內即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雙方意思一致即可;對外轉讓即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需經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若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股份,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對外轉讓股東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的方式,在此僅就公司收購展開研究。
第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
第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爲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於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
第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爲最後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
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況合理的分析,如果自己的問題處理與實際不符,那麼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積極的現實意義,股權就意味着實際的利益,所以自己一旦處理不當,問題的解決就不是自己選擇的方式,而是直接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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