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司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哪些?
1、《公司法》與相關法律不協調。
第一,《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不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第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而《公司法》第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就導致了中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適用法律上的雙軌制:其一,股東出資繳納的原則不同。中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實行法定資本制,即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而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照《實施細則》第31條的規定實行授權資本制,即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二,公司機關的設置不同。中資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7條、45條和52條的規定,一般都要設置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而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合資企業法》第6條的規定,只設董事會爲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二,《公司法》與《證券法》不協調。造成公《公司法》與《證券法》不協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頒行時還沒有《證券法》(1999年頒行)。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時,爲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理應由《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規範,只能規定在《公司法》裏,如股票和公司債券發行審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等。
另外,《公司法》與《證券法》對一些問題的規定也不盡一致。如關於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批准機關的問題,關於股票溢價發行價格如何確定的問題等。
2、《公司法》自身存在的問題。
第一,有些規定存在錯誤。如公《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違反公司法理。
第二,有些沒有明確規定。公《公司法》規定由其他法律、法規作出規定或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的條款就各有8處。如《公司法》第135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就股票發行種類,《公司法》只規定了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兩種,而其他種類的股票國務院至今沒有作出過任何規定。其他類似的缺乏明確規定的條款還有第71條、80條、155條等。
第三,有些規定不易操作。如《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關於公司合併的規定爲:"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而對合並協議的具體內容、合併協議的效力以及發生問題如何處理等都沒有規定。
第四,不少規定欠完善。如《公司法》關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於股東權的保護、以及關於債權人的適度保護等問題的規定,都有待完善。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絕對完美的,就像是對於《公司法》依據說是爲了完善和規範我國的市場經營體制,倒不如說《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迎合經濟發展體制在不斷進行着自我調整的。新《公司法》雖然進一步的加重了對於股東權益和債權人的保護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夠完善還是困難重重的。
-
合夥經營的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訴訟訴訟請求有什麼?
合夥經營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
-
公司分立工商要做變更嗎,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有哪些
一、公司分立工商要做變更嗎公司分立時,要辦理相應的登記,公司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如果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要辦理變更登記。而公司分立而成立的新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
-
公司清算留抵進項稅務如何處理
一、公司清算留抵進項稅務如何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留抵稅額未納入企業會計損益覈算,如果企業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留抵稅額...
-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合夥糾紛應該怎麼防範
一、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關於合夥債務的承擔問題發生糾紛,或者是關於合同違約發生糾紛。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