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減資債權人享有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當中一直對於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這種事情要求就非常嚴格,具體體現在審覈材料,減資程序,減資金額的具體界限等各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目的之一,就是要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應爲公司減資而受到影響。所以公司和債權人都有必要知道,公司法減資債權人享有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減資債權人享有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減資中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序,我國公司法明確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要求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既包括債權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人,也包括債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人,未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擔保的權利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是基於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則公司可輕鬆地利用減資來逃避債務。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之,公司減資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同時必須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原因有哪些?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
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後若干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2、調整過多的資本;
公司成立初期需鉅額資金,步入正軌後,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
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儘早恢復分紅。
4、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
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
可見,公司法減資債權人享有知情權的問題,在我國關於公司法當中減資的相關程序當中就有所體現,公司法當中要求公司在作出減資的這一決定以後,應該在十天之內就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在接到相關通知書以後就會及時的和公司處理相關的債權債務問題的,如果公司決定減資卻沒有告知債權人,公司要承擔相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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