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資
該問題與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成立的規定相關。
首先應當確認公司是否已經成立。關於公司成立,各國法律規定中有自由成立主義、特許成立主義、覈准成立主義和登記準則主義。一般而言,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分別採取覈准成立主義和登記準則主義。故應以此原則並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確認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公司尚未成立,那麼作爲發起人仍處於公司成立過程之中。對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規定,又按公司法理論,發起人協議是被視爲合夥協議的,而合夥人的退夥是法律所允許的,基於上述理由,應當認爲在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資的。
而《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而公司並未辦理公司註冊登記,也即沒有公司營業執照,故公司可以在此時抽回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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