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91年,鍾某某將自己一處農房賣給了孫某某,並將屋後的一塊約1.2畝的土地一併給了孫某某,但是房屋以及土地均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後,孫某某將該處房屋又賣給馮某某,其中同樣包括這塊地,馮某某在這塊地上栽種了大量果木。2014年,該地區土地被國家徵收。鍾某某發現上述情況後,找到孫某某,要求其歸還屋後的1.2畝土地,但遭到孫某某拒絕。後鍾某某委託汪律師作爲代理人,將孫某某以及馮某某訴至法庭。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過認真研究分析,汪律師認爲本案應該以轉讓爲線索展開思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鍾某某將其屋後的1.2畝土地轉讓給孫某某,並沒有經過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因此,汪律師認爲該轉讓屬無效行爲。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本案中不論是孫某某還是馮某某,都沒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轉讓申請,視爲放棄權利。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該案中馮某某擅自在該塊土地上栽種大量果木,違反了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汪律師的訴訟請求。判決孫某某、馮某某返還土地,清除地上果木,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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