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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牆改專項基金起訴狀

法律2.3W
應繳牆改專項基金起訴狀
起訴狀應包括的內容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權受理,對於無權受理的清新,需要及時轉交給其他司法機關。爲了節省時間,公民在起訴前,也需要確定是否滿足起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