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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職能分離的原則

法律1.48W
行政處罰職能分離的原則
行政處罰職能分離原則
這位朋友 我來告訴你行政處罰職能分離原則是什麼吧: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爲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⑨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職能分離原則來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主張"每個人不能作爲自己案件的法官",它不僅適用於司法職務,也適用於行政職務。《英國行政法》一書對此作了較全面的介紹,"公民在其權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決定不利影響時,不僅有權爲自己辯護,而且有權要求他的意見必須由一個沒有偏見的行政官員決定。一個行政決定不能由和該決定有利益牽連的人作出,這是自然公正原則對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同時作爲追訴人和裁判官,因爲這種情況也是作爲自己案件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