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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離婚協議書

法律2.25W
因感情不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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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麼條件


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牀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爲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着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並未過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 “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並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於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並非主觀上願意分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會給自己開所謂的分居證明的,而且本質上分居也根本不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書,像這種分居證明主要是由其他人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比如說自己的同事或者是房東願意出庭作證,而且分居的時間不是累積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