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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

法律1.31W
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的證明方法

(一)個人挪用公款主觀故意的證明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爲目的。在具體辦案中,需要證明行爲人具有對挪用公款的行爲性質、對象及後果等的認識,並決意實施挪用公款行爲。


一、要證明行爲人明知挪用公款行爲是一種暫時使用後予以歸還,而不是永久佔用的行爲;


二、要證明行爲人明知挪用的對象屬於公款或單位資金;


三、要證明行爲人明知其挪用行爲會給公款的使用帶來不便,會侵犯公款的使用及收益權。要有證據證明在上述認識因素的支配下行爲人形成了實施挪用公款行爲的決意。


(二)挪用公款共犯的主觀故意的證明


根據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據此,如果認定行爲人構成挪用公款共犯,必須有證據證明使用人與挪用人在主觀上有“共謀”,在客觀上實施了“指使或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行爲。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需要注意:


一、如果證據表明使用人如果對資金來源於挪用人擅自挪用的情況缺乏認識,儘管使用人與挪用人對資金的借貸、用途有過商議,由於雙方缺乏“共謀”,也不能將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論處;


二、使用人雖被挪用人告知其所得資金是利用職權擅自挪用出來的,但只要使用人在挪用人未產生挪用公款決意時沒有指使,沒有參與策劃,由於缺乏主觀要件,仍不能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論處。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行爲的主觀故意的證明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o《解釋》第5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由此可知,行爲人挪用公款不退還,有主觀上不想退還和客觀上不能退還之分,在證明案件事實過程中要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根據行爲人主觀故意不同正確認定案件性質。如果證實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雖然客觀上有歸還挪用款的能力而不退還的,應認定爲貪污罪;如果證實行爲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由於非行爲人故意造成的、違背行爲人本意或出乎行爲人意料的客觀情況的發生,導致其無法歸還挪用款的,應認定爲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由於客觀原因不能退還的行爲,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行爲人使用公款的心理態度和公款的用途,具體證明挪用公款行爲究竟出於何種犯罪目的,然後再根據挪用公款的具體犯罪目的,來證明上述行爲的性質,如查明行爲人挪用公款時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就應定貪污罪;如果查明行爲人僅有非法暫時使用公款的目的,就應認定爲挪用公款罪。例如,如果證據證實存在以下情況,則應認定爲貪污罪:


(1)行爲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


(2)行爲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銷燬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


(3)行爲人有能力歸還公款而隱瞞挪用公款的去向且拒不歸還的。


上述情況證實行爲人的主觀犯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轉化爲非法佔有公款,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但是,如果證據證實以下情況,則應認定爲挪用公款罪:


(1)行爲人挪用公款用於家庭生活,由於生活十分拮据,無力歸還的;


(2)行爲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所挪用的公款在使用過程中花費一空,行爲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以退還的;


(3)行爲人所挪用的公款在尚未使用時或在使用過程中被盜、被騙等。上述情況證實雖然行爲人挪用公款出於故意,但此後無法歸還的結果則是違背其本意的,並沒有形成非法佔有公款的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