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法律3.01W
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成立條件如下:
1、行爲:
這裏所謂的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若無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
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爲或者不作爲。加害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作爲侵權行爲的作爲,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爲侵權行爲的不作爲,是指該作而不作。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
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爲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4、過錯:
過錯是指行爲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
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